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山西高校新农科建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是以山西省农科院校为主,自愿组成的非独立法人的协作组织。
第二条 组织原则 联盟在遵守各项法规、保障联盟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由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同大学、运城学院、吕梁学院、太原学院等9所院校组建成立。属不排他性的、开放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实施轮值工作机制,两年为一届,由联盟成员申请,理事会通过确认的方式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组建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建设发展新农科的重要意义,落实“安吉共识”“北大仓行动”“北京指南”的新理念、新使命、新目标、新举措,紧密结合我省高等农业教育发展实际,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开展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加快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
第四条 联盟目标 以新农科建设为背景,以服务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探索实施传统农科专业改革的新方法,构建山西高校农科建设新模式;探索服务区域发展的农科专业改革的新途径,完善富有山西特色的新体系;探索农科专业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深融合,建立农科专业人才培养新生态。通过新农科建设联盟引航山西高等农林教育工作提速稳跑,领航山西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真正落地,推进一流本科、一流专业、一流人才建设。
第五条 业务指导 联盟的业务活动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主动服务山西农业院校和涉农高校发展、服务地方现代农业建设,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间的桥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新农科建设理论研究,探索新农科专业建设、传统农科专业改造、人才培养新模式、教育教学新方法等,推进联盟高校本科专业、课程、师资建设等取得新发展,引航其他高校取得人才培养新成效。
(二)代表联盟成员提出山西高校新农科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建议。
(三)总结、宣传和推广新农科建设的成果和先进经验。
(四)指导成员高校加强学校规划,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优化课程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
(五)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推动国际合作。
(六)配合教育厅建立新农科建设的质量保障体系。
(七)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接受教育厅委托的各项业务。
第七条 活动地域:主要在山西省境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一)山西省开展农科专业建设的高等学校;
(二)政府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三)相关的高教园区、科技创新园区;
(四)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成员。
第九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安排联盟成员领导或专家赴申请单位现场考察,并递交是否具备加盟条件的书面考察结论意见。
(三)将加盟单位情况报告教育厅征得同意后,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经联盟单位2/3成员同意,正式批准为联盟成员。
第十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三)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四)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申请退出联盟。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及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根据联盟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数据等;
(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联盟成员共享资源;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合作交流;
(四)承办联盟会议。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在运行期间,明确表示不再参加联盟活动单位可自行退出。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成员基本条件时,联盟可督促其改正,拒绝改正的,可劝其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单位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参与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推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定联盟工作方针和计划任务。
(五)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六)决定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及相关会议。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决定联盟年费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轮值高校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参与高校教学校长担任。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由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实施轮流自然担任的办法,每所高校推荐三名理事参与联盟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安排、人事变动需调整人选的,由联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选接任,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
第十九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西农业大学。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山西农业大学教学校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各参与院校教务部(处)长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主持联盟的工作,指导、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任务,筹集联盟经费,沟通信息,负责文字档案、建章立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可以聘请相关领导、专家出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在联盟取得工作报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和若干工作部和专门委员会。专家组和工作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在下列情况下予以终止
(一)自然终止。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终止的。
(二)理事会成员提议终止。由四分之三及以上理事单位提议,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终止。终止的决定由秘书处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联盟成员单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为非营利性组织,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不采取收取年费方式,由轮值院校承担联盟当年日常费用,日常经费由秘书处在年初报请工作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超预算部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政府资助;
(三)企事业等单位赞助;
(四)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由秘书处负责提交,并每年向理事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按其来源其产权属性不变;社会捐赠的资产由秘书处单位代为保管,由秘书处调度使用。社会捐赠的资产按资产管理予以折旧,若联盟解散还有残值的予以拍卖并捐赠社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